2、要是稅務局開錯了票,稅務局可以重開。如果交易虛假,當事人會受到處罰。
3、銷售退回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專用發 票
相關規定:
《稅務機關代 開增值稅專用發 票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4]153號) 第十二條規定:代 開專用發 票遇有填寫錯誤、銷貨退回或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按照專用發 票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機關代 開專用發 票時填寫有誤的,應及時在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中作廢,重新開具。
代 開專用發 票後發生退票的,稅務機關應按照增值稅壹般納稅人作廢或開具負數專用發 票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對需要重新開票的,稅務機關應同時進行新開票稅額與原開票稅額的清算,多退少補;對無需重新開票的,按有關規定退還增值稅納稅人已繳的稅款或抵頂下期正常申報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