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經當地公安機關批準,從事產生偶發性強噪聲活動的,由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況,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壹)“噪聲排放”,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噪聲敏感建築物”是指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居民住宅以及其他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築物;
(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是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
(四)“夜間”是指晚22時至早6時;
(五)“機動車”是指汽車和摩托車。
噪音標準對人們來說有些令人不安。
1,壹級生活區夜間測得50分貝以上,二級生活區夜間測得65分貝以上。只要超過晚上9點或者10點,就是擾民,屬於噪聲汙染;
2.小區裝修時間為12至14,19至次日7: 00,屬於噪聲汙染;
3、165438+晚上0點到第二天早上7點,分貝高於80分貝,擾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