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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裝修延期交付可以如何處理

房屋裝修延期交付處理如下:壹、解除合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壹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壹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二、賠償違約金: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間有關主管部門公布或者有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定的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標準確定。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壹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或者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期限屆滿後超過壹年,由於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不動產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第十七條出賣人自行銷售已經約定由包銷人包銷的房屋,包銷人請求出賣人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