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投訴。第五十二條業主需要裝修房屋的,應當提前告知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房屋裝飾裝修中的禁止行為和註意事項告知業主。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將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管理委托給他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以委托合同價款3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委托所得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 * *部位和* * *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給業主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專項維修資金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追回挪用的專項維修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挪用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