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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申請房屋空置期間享受物業費七折遭拒,物業:已裝修不算空置

吳女士購買的房屋自2018年交房後壹直無人居住。根據當時的相關條例規定,空置房可按70%比例繳納物業服務費用。然而,當她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時,卻被告知房子已經裝修,不算空置房。

極目新聞記者經多方咨詢得知,根據當時施行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房屋交付後壹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70%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但判斷房屋是否是空置房,則有壹定的條件。

業主以無人居住為由申請物業費七折

吳女士在武漢洺悅府小區購買的房屋自2018年9月交房後,於當年10月向小區物業中心提交了裝修申請,並安排裝修公司入駐工地開始裝修。然而,裝修還不到壹半進度,裝修公司便因故停工,至今無法居住。

“從交房開始,我們就壹直正常繳納物業費。”1月19日,吳女士向極目新聞記者展示其與物業公司簽訂的《前期物業管理協議》,上面顯示房屋總面積為86.09平方米,物業費為2.8元/平方米/月,每月需繳納物業費241.05元。

直到近日,吳女士得知,根據201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相關規定,房屋交付使用前(含當月)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房屋交付使用後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承擔,但房屋交付後壹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

目前,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武漢物業管理條例》已將該規定刪除。

但吳女士堅持認為,2019年1月1日之前的物業費,應該按照七折收取。2021年12月起,吳女士多次來到洺悅府小區物業管理中心表達該訴求。同時提出,根據當時的條例,房屋交付使用前(含當月)所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也就是2018年9月及以前的物業費都應該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而非購房業主承擔。那麽,物業公司還應該退還2018年8月和9月兩個月的物業費。

“壹開始他們同意將多收取的物業費抵扣新增物業費,但後來又說要我提供房屋無人居住的證明,比如水、電、氣使用量要在壹定範圍內。”吳女士告訴極目新聞記者,為了提供這些證明,她先後前往電力公司、自來水公司和燃氣公司查詢該房屋的使用情況。查詢結果表明,其燃氣尚未開通、未查到用水記錄,截至2018年12月31日前的用電量為10度,均符合當時物業提出的要求。但物業公司又以房屋已經裝修為由,再次拒絕了吳女士的要求。

物業公司:辦理裝修就視為入住

19日上午,極目新聞記者來到位於武漢市硚口區古田五路的洺悅府小區壹期。進入吳女士的房屋後,記者看到屋內除墻壁刷白,廚房、廁所部分貼上瓷磚外,幾乎是毛坯狀態,屋內客廳和房間內均擺放著裝修建材等,並布滿了灰塵。

隨後,吳女士帶著記者來到該小區的物業管理中心。負責該小區物業服務的是中電建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武漢分公司,其項目負責人閆先生出面接待並解釋稱,雖然2019年之前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房屋交付後壹年內無人入住的,空置期間由業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擔物業服務費用”,但吳女士早在2018年10月就開始裝修,就算已經入住了,不能按空置房享受物業費七折優惠。閆先生承認,管家會定期巡樓,吳女士的這套房屋確實沒有人居住在裏面,但因為已經辦理了裝修,所以並不符合空置房的條件。

1月20日,極目新聞記者致電武漢市房管局咨詢。相關負責人表示,房屋裝修後雖未入住,也不能算空置房。因此,吳女士的房屋確實不屬於空置房。

對於吳女士要求免除2018年8月和9月的物業費訴求,物業負責人則稱,交房是指達到交房條件的集中交付,開發商集中交付時間分別為2018年6月和7月兩次,“就算是7月交房,也應該從當年8月開始收取物業費。”因此,吳女士的這壹訴求也無法達成。

湖北維力律師事務所楊旸律師認為,根據當時施行的《武漢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房屋通過竣工驗收達到交付條件,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並辦理完相應手續的,即為交付;業主收到書面交付通知後壹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不辦理相應手續的,視為交付。”如果開發商於2018年7月集中交付,吳女士最晚可在收到交房通知次日起計算30天,即第31天視為交房。如果業主有正當理由,則應以開發商實際交房,業主實際收到房為交付行為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