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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勞動合同怎麽申請公租房?

如果勞動者申請公租房,建議勞動者到當地建設局了解申請流程,並按要求提供材料。可以參考公租房的申請規則:

壹、應用方法

公租房可以家庭申請,單人申請,多人合租。

(壹)家庭申請,將符合申請條件的1名家庭成員確定為申請人,其配偶與* * *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居住、生活人員為* * *同壹申請人。

(2)單人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未婚者、離異或喪偶無子女者、獨自在城市工作或從外地獨自在重慶工作者均可作為單身申請。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必須符合申請條件,合租人數不超過3人,確定1為申請人,其他為同壹申請人。

二、申請條件

申請人應年滿18周歲,在主城區有穩定的工作和收入來源,有支付房租的能力,符合政府規定的收入限制,有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大專、職校畢業後在主城區有工作和外來務工人員。但直系親屬有能力在主城區提供住房救助的除外。

(1)有壹份穩定的工作意味著:

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1年以上,在主城區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的人員;

在主城區連續繳納社會保險費6個月以上、在主城區居住6個月以上的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

主城區退休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人員編制。

繳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期限自申請之日起向前計算。

(2)收入限額標準是指單身人士月收入不高於2000元,二人家庭月收入不高於3000元,二人以上家庭人均月收入不高於1500元。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進行定期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月收入包括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養老金、其他勞動收入和財產性收入。不含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市、區政府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在主城區工作的國家級、省部級勞動模範、全國勞動模範、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住房困難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3)無房是指:申請人及* * *連同申請人在主城區無私有住房(私有產權住房包括已簽訂合同但未取得產權證的住房),未租住過公房或廉租房,申請之日前3年內未轉讓主城區住房。

(4)住房困難家庭是指本市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3平方米的家庭。計算方法為: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住房建築面積÷戶籍人口。

住房建築面積按公有住房租賃證或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面積計算;有多套房屋的,房屋建築面積合並計算;家庭人口按戶籍人口計算。

(5)住房融資能力是指申請人的父母、子女或申請人的配偶在主城區擁有兩套以上住房,人均住房建築面積達到35平方米以上。

三、應用要求

(壹)申請人可以向公共租賃住房申請點提出申請;也可登錄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提出申請,並在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點提交書面材料。

(2)申請人應如實填寫申請表,承諾所填內容真實有效,並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3)每個申請人及同壹申請人只能申請租住1套公共租賃住房。

(四)申請材料

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1)主城區戶籍城鎮居民(含已轉移的農村居民)、大中專畢業生、市、區引進的特殊專業人才、全國、省部級勞動模範、全國勞動模範、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填寫黃色申請表;

(2)其他人員填寫白色申請表。

身份證明

主城區戶籍申請人和申請人* * *出具公安機關出具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非市區戶籍的由公安機關出具的居民身份證和居住證。

婚姻狀況證明

已婚者需提供結婚證。

工作、收入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的證明

(1)簽訂勞動合同的,由單位出具收入證明和住房公積金繳納證明,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社會保險繳納證明。

(2)靈活就業人員和個體工商戶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社會保險繳納證明;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現居住地居委會出具的就業和收入證明,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和納稅證明。

(3)主城區退休人員按月領取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養老金待遇證明或原工作單位出具的退休證明。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持證由其工作單位出具。

* * *與申請人有工作關系的,按照上述規定提供收入證明;沒有工作的,由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出具證明;

住房情況證明

有工作單位的申請人,有* * *的申請人,由單位發給分配住房證明。住房困難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賃證明或房屋所有權證。

6.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1)特殊專業人才引進需經市人事部門認證;

(2)省級以上勞動模範、英模提供勞動模範、英模證書;

(三)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提供立功證明;

(4)大專畢業生、職校畢業生提供畢業證書。

上述材料均為證件原件,提交證件、證明或合同復印件,提供原件以供核對;

四、審計配租

(1)驗收

申請材料齊全的,申請點予以受理,並出具受理憑證。

(二)初步審查

初審機構應當自申請點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並提出初審意見。初審合格的,提交市公共租賃住房局復審;將不合格產品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審查

市* * *公租房管理局自收到初審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合格宣傳;將不合格產品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4)宣傳

審核通過的申請人將在市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站公示,包括收入、住房等相關信息,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對公示對象有異議的,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受理實名舉報,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實。經核實異議成立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5)等待。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申請人可進入申請人輪候名單,申請人可在重慶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或申請點查詢。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工作、收入、住房、家庭人數發生變化的,應主動及時向原申請點提交書面材料,重新審核資格。

(6)租金的分配

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應當在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和指定報刊上及時公布所租房屋的戶型、數量、位置、申請時間等相關信息。並根據申請的時間段,選定公租房位置和對應的戶型面積。

1.申請時間段是指市出租房屋局公布的申請人可以參與搖號分配的申請時間範圍。

2.對應戶型面積是指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面積與申請人家庭人數相對應。建築面積小於40平方米的住房2人,建築面積小於60平方米的住房3人,建築面積小於80平方米的住房4人。

如果只有兩個家庭成員,父女或者母子,租金可以按照三個人的租房面積分攤。

3.搖號分配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組織,根據申請人通過電子搖號系統選擇的地段和戶型面積,按照分類方式進行分配。

搖號分配過程接受市監察部門、公證機構、新聞媒體和申請人代表的監督。搖號結果通過公共租賃住房信息網和指定的公共媒體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無異議的,向申請人發出分配確認通知書。未能獲得配租的申請人可直接在同壹地點通過搖號進入下壹輪配租,也可提出變更申請地點,通過搖號進入新的申請地點進行下壹輪配租。

(七)簽訂合同

領取配租確認通知書的申請人,應在領取市公租房局發放的入住通知書後30日內,攜帶本人身份證件、配租確認通知書、入住通知書到指定地點簽訂《重慶市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以下簡稱租賃合同)。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配租申請無效,但可以重新申請,申請時間按重新申請日期計算。

動詞 (verb的縮寫)租賃管理

(A)合同管理

1.簽訂租賃合同最短期限1年,最長5年。

2.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房屋的坐落、面積、結構、附屬設施設備;

(二)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三)租賃期限;

(四)租金及其支付方式;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違約責任和爭議解決方式;

(七)其他約定。

3.租賃合同簽訂當日,承租人應按3個月的租金標準壹次性繳納履約保證金,以保證租賃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時,在不違反合同的情況下,押金本金應予退還。如違約,應承擔的相關費用可從押金中扣除。

4.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 * *和申請人可以按照原租賃合同繼續租賃,但需要確定新的承租人,變更租賃合同。租賃期限按原合同剩余時間計算。

(2)租金管理

1.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由市物價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確定,原則上不得超過同地段、同品質、同類型普通商品房市場租金的60%。租金每兩年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2.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按建築面積計算。承租人應按月支付租金,支付日期為每月20日前。如有違約,自逾期之日起,承租人應每日支付應付金額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3 .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規定繳入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租金收入用於償還公共租賃住房貸款利息和公共租賃住房維修。

4.承租人拖欠租金等費用的,可以根據租賃合同通知其所在單位或者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從其工資收入或者住房公積金賬戶中扣除。

(3)房屋管理

1.公有* * *租賃房屋只能由承租人用於自住,不得轉借或轉租,也不得用於經營活動或改變房屋用途。

2.承租人應當按時繳納房屋使用過程中的水、電、氣、通訊、有線電視、物業服務等相關費用。

3.承租人應每2年向市公共租賃住房局申報住房及收入情況。承租人未按規定報告的,視為放棄租賃房屋,本合同終止。

4.承租人應當愛護和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屬設施,不得裝修房屋。因房屋內部易碎品、易耗品設施及使用不當造成房屋或附屬設施損壞的,承租人應承擔維修或賠償責任。

5.公共* * *租賃住房產權單位應當建立專項維修資金,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大修、更新和改造,確保部位和設施完好。

6.多人合租的,由申請人負責簽訂租賃合同,支付租金等費用。在租賃期內,不得增加* * *的居住人數。

(4)關於租金變動的規定

因承租人數變動或工作地點變更,需要變更住房面積或位置的,可向市公共租賃住房局提出租金變更申請。

1.租賃面積應符合規定的分攤面積標準。

2.變更地點申請改租的,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重新進入申請人輪候池參加搖號分配;同壹地點申請改租面積,經審核、公示符合條件的進入改租輪候庫,按照公示的騰退房源、改租輪候順序和相應戶型面積依次進行改租。

3.租賃變更完成後,重新簽訂租賃合同,按規定騰退原租住房屋。

(5)管理模式

1.公* * *租房所在的街道辦事處應當成立由社區居委會、房管機構、派出所、物業服務公司、住戶代表組成的社區管理委員會,負責社區的社會管理工作。

2.市公共租賃住房局設立或委托的房管機構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取、房屋使用、維修和房屋安全檢查,並對物業服務公司的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3.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組建或選聘的專業物業服務公司承擔小區物業管理。物業服務費由市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核定。物業服務費應當動態調整,每2年向社會公布壹次。

六、退出管理

(壹)租賃合同期滿,承租人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如需續租,應在租賃合同期滿前3個月提出申請。經審查符合條件的,應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優先承租原租賃房屋。

(2)承租人通過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主城區住房的。,並達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或者租賃期內超過政府規定的收入標準的,應當退出公共租賃住房。

(三)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終止租賃合同,收回已承租的公有* * *租賃住房,申請人和申請人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1.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欺詐手段獲取公共* *租賃住房的;

2.轉租或出借;

3.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結構或使用性質;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空置超過6個月的;

5.拖欠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的;

6.在公共租賃住房從事違法活動的。

(四)退出規定

1.承租人應在租賃合同到期或終止之日騰退房屋,結清房屋租金及水、電、氣、物業等相關費用。原有房屋和設施損壞或丟失的,承租人應當恢復、修復和賠償。

2.租賃合同期滿或終止後,承租人不符合出租條件但暫時無法退房的,可給予3個月過渡期。過渡期內,租金按公租房租金標準的1.5倍收取。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賃條件且拒不騰退房屋的,按照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2倍收取租金,並在適當範圍內予以公告。必要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七。銷售管理

(壹)承租人可選擇在5年租賃期滿後申請購買公共租賃住房。

(二)公共租賃住房的銷售價格以綜合成本為基礎,具體價格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住房保障、市財政等部門確定,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三)購買公共租賃住房,可以選擇壹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壹次性支付後,不再支付租金;分期付款時,未交面積按規定交納租金。

(四)購買的公共租賃住房可以繼承、抵押,不得出租、轉讓、贈與等市場交易。抵押價值不得超過房屋原購買價值的70%。

(五)購房人以購買、贈與、繼承等方式取得主城區其他住房的。,並達到政府公布的主城區人均住房建築面積標準,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轉讓、抵押的,政府按原銷售價格加同期銀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購。

八、監督管理

(壹)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有權組織對承租人的租賃資格進行抽查,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抽查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租賃資格。

(二)房管機構應當組織對承租人履行租賃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情況。在監督檢查中,房管機構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2以上工作人員可持工作證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員在場的情況下進入公租房查看使用情況;

2.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

(三)承租人隱瞞或偽造住房、收入等情況的。,並騙取市民租房,且解除租賃合同收回房屋,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租賃期間,按公租房租金標準的3倍收取租金,並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四)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出租屋管理局提請有關部門依法依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五)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對舉報的違法違紀行為,要及時核實和處理。

(六)政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查和監督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九、廉租住房申請

符合《重慶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請程序(試行)》相關規定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的家庭,在戶籍所在地按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規定和程序辦理,由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向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統壹申請,並享受優先輪候配租。

(壹)廉租住房家庭應當向戶籍所在地申請建設公共租賃住房;沒有公共租賃住房的,由市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局統籌安排租賃地點。

(二)租住建築面積50平方米的廉租住房家庭。

(三)廉租住房家庭租住公共租賃住房,按現行廉租住房政策繳納租金,並優惠部分物業服務費。租金和物業服務費的差額部分由廉租房家庭原戶籍所在地政府承擔。

(四)已實施實物配租的,不能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已經領取租金補貼的,經當地廉租住房保障機構同意,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獲得公共租賃住房後,停止領取租金補貼。

十、公共租賃住房出售的具體實施辦法另行制定。開發區、園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由開發區、園區自行制定。

十壹、本細則所稱以上、以下,包括本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