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上海市建築類型分類表》第四條,壹種新型的弄堂式住宅,具有良好的結構裝修、衛生設施或小花園、矮圍、陽臺等設施,如靜安別墅。
上海市建築類型分類表第五條舊式5 (2)聯體廣式或石庫門磚木結構住宅建築,建築風格陳舊,設備簡陋,室外空間狹小,壹般無衛生設施,分類為5(1),如建國西路建業巷。普通零星平房、樓房、結構較好的老房子歸為5(2)類,郊區設備簡單的小樓也歸為這壹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