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房子的話,若是婚前購買,只寫壹方姓名的話,壹般屬於該方個人財產。若是婚後購買,可按雙方出資比例寫明份額在不動產證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