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第6.1.13條,建築高度超過100m的公共建築應設置避難層(室),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1.高層建築首層至第壹避難層或兩避難層之間避難層的設置不應超過15。
2.通往避難層的防煙樓梯應在避難層內分開,在同壹層錯位或與上下樓層斷開,但人員上下必須經過避難層。
3.避難層的凈面積應滿足設計避難者的要求,應按5.00人/_計算。
4.避難層也可作為設備層,但設備和管道應集中布置。
5.避難層應設有消防電梯出口。
6.避難層應配備專用消防電話,並應配備消防栓和消防卷盤。
7.封閉避難層應設置獨立的防煙設施。
8.避難樓層應設置應急廣播和應急照明,供電時間不小於1.00h,照度不小於1.00l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