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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引導和倡導文明行為,治理不文明行為,提高文明行為促進保障水平,提高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程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活動。第三條文明行為促進應當堅持倡導、鼓勵、教育、懲戒相結合的原則,建立政府統籌、部門推動、社會建設、全民參與的工作機制。第四條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委員會統壹領導本行政區域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市、縣(市、區)精神文明建設工作指導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文明行為促進的規劃實施、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和評估報告。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責促進文明行為。

村民(居民)委員會、社區組織應當協助做好本地區的文明行為宣傳工作。第五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的宣傳。

公職人員應該在促進文明行為方面起模範作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不文明行為進行勸阻、制止、舉報和投訴。第二章文明行為倡導和鼓勵第六條公民應當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愛國敬業,遵紀守法,知書達理,弘揚傳統美德、社會公德和家庭美德,提升個人品德,倡導下列行為:

(壹)保護生態,珍惜資源,低碳生活,垃圾分類;

(2)文明出行,禮貌至上;

(3)等待服務,自覺排隊;

(4)在公共場所著裝得體,舉止端莊,不喧嘩;

(5)友善包容,鄰裏和諧,勤儉持家,家庭和美;

(六)文明裝修,合法合理使用* * *空間;

(七)尊老愛幼,熱心公益、慈善事業;

(八)移風易俗,文明過節,簡樸喜事,厚葬薄葬;

(九)文明旅遊,尊重風俗習慣,愛護文物;

(十)誠實守信,依法經營;

(十壹)尊重勞動,平等待人;

(12)文明用餐、綠色消費;

(十三)文明上網,保護隱私,不造謠、不傳謠;

(十四)文明廁所,及時沖洗,保持整潔;

(十五)其他有利於促進社會文明的行為。第七條鼓勵、支持和保護公民采取合法和適當的方式實施行善行為。

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開展應急救援技能培訓;鼓勵公民為需要急救的人提供必要的幫助,鼓勵具有應急救援技能的公民實施緊急現場救援。第八條鼓勵和支持公民無償獻血和捐獻造血幹細胞、遺體和人體器官(組織)。第九條鼓勵單位和個人開展扶老、助殘、救孤、濟困、助學、救災、醫療救助等慈善活動。第十條鼓勵和支持公民參與誌願服務活動,依法成立誌願服務組織。

鼓勵相關單位支持員工參與誌願服務活動,並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鼓勵和支持高等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將學生參加誌願服務活動納入執業信用管理。第十壹條鼓勵和支持設立民間道德獎項,對相關文明行為進行獎勵。

鼓勵雇主獎勵員工的文明行為。

鼓勵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或聘用獲得縣級以上見義勇為勇士、道德模範、優秀誌願者等稱號的先進人物。第三章重點關註的不文明行為。第十二條禁止下列影響交通的不文明行為:

(壹)駕駛機動車不按規定車道行駛,隨意變更車道或者不提前開啟轉向燈超車的;

(二)機動車遇有交通堵塞或者前方車輛行駛緩慢,隨意穿插或者超越行駛的;

(三)機動車通過積水路段時低速不能通行,影響其他車輛或者行人安全的;

(四)機動車未按停車泊位方向停放的;

(五)駕駛機動車、電動自行車時用手打電話;

(六)逆向駕駛電動自行車闖紅燈的;

(七)駕駛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

(八)行人過街道路隔離設施;

(九)行人過路口或者過馬路時低頭玩手機,影響其他車輛或者行人通行的;

(十)占用公共免費停車位或者在住宅區和其他物業管理區域內連續停放車輛影響其他業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