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旅游攻略大全網 - 装修咨询 - 房屋評估的時間點如何影響補償?

房屋評估的時間點如何影響補償?

房屋價值的評估時間

取值點是指考核結果對應的日期。也就是只有在這個時候,被評估對象才有這個價值。因為同壹房地產在不同時間的價值會有所不同,所以估價通常是對估價對象在特定時間的價值進行估算。鑒定時間通常用公歷年、月、日表示。可以是壹段時間,壹個季度,半年,壹年。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價值評估的時間點有以下規定:

2003年,原建設部制定了《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已失效)(以下簡稱《意見》),其中第十壹條規定“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日期壹般為”。2011年6月3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布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第十條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間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間點應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間點壹致。”

國務院第590號《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

《意見》中有幾點需要註意:

原指導意見中這壹規定的弊端在於,房屋拆遷許可與實際補償之間存在時間差,且在此期間房地產市場價格波動較大,往往使被拆遷人無法獲得足額補償。

實踐中,部分拆遷公司(以開發商委托包裝的形式,以最低成本拆除)或開發商采取“大進小出”的方式,即降低拆遷戶價格,以最高標準向真實土地使用者收取拆遷費用,補償時扣除拆遷費用,以前期辦證時間為評估基準時間(領證時間壹般早於實際拆遷開始時間),真實目的是降低拆遷成本。這種做法加劇了實踐中“釘子戶”的出現,也導致了房屋的強制拆遷,導致壹些拆遷工作幾年仍無法完成。這是原意見中估值點的劣勢。

在原意見中,第11條壹般指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現實中,壹些大規模的拆遷和分期進行的拆遷,應以當前(分段)房屋拆遷的實施日期為準。

評估時間影響房屋價值的評估。

廣大被征收人在征收活動中壹定要註意價值點對房屋價值的影響,因為評估點確實影響著妳最終獲得的補償金額。

價值的時間點取決於政府何時做出補償決定。

評估日期由“房屋拆遷許可證頒發之日”變更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這壹規定是基於整個征收補償結構的根本改變,建設單位不再作為拆遷人直接參與與被征收人的拆遷關系,從而緩解和避免社會矛盾和暴力拆遷的發生。

與原規定相比,這壹規定有所進步。但在實踐中,“房屋征收決定”實際上指的是“第壹次征收”階段(該階段往往是張貼決定、測繪評估、測繪復核評估階段),與“第二次征收”階段(該階段指的是實際簽訂補償協議、未達成協議後政府作出補償決定的階段)相比,還是有壹定的時滯的。

從房屋拆遷補償的實踐來看,二期可以分為兩種情況。第二征收階段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壹般為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兩至三個月左右。在這種情況下,被征收人的補償權益還是有保障的。但政府在第二征收階段作出補償決定的,壹般在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六個月以上。在這種情況下,被征收人的補償權益受到損害。

按照規定,第二征收階段是否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或作出補償決定,沒有不同的規定。其實這個問題在實踐中是要區分的。根據我們的實踐經驗,建議如果實踐中補償權益的實際支付距離“征收決定公告日”超過兩年(有證據表明房地產市場在半年或壹年或幾個月內波動較大,壹般指溢價,即價格上漲),且在此期間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格上漲較大,可以考慮給予人性化的額外補償,以緩解社會矛盾,促進房屋征收補償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