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買的房子屬於壹方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後是不會進行分配的,仍然歸壹方個人所有。如屬於壹方婚前付首付,婚後用***同財產償還房屋貸款的,則應當認定為夫妻***同財產,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壹)》第七十八條夫妻壹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壹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壹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壹千零八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壹方對另壹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