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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超越資質範圍的項目

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取消資質,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企業不符合條件承攬工程的,降低資質等級,甚至取消工程承包資質;建設單位將建設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或者委托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單位的,責令改正,處五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為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予以取締,對施工單位處以工程合同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未取得資質證書承接工程的,予以取締,並處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吊銷資質證書,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下列加重情節之壹的:

1,責令改正,拒不改正;

2.因違法行為被依法查處,再次實施違法行為的;

3、造成壹般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的;

4.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其他情形;

5.造成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6.造成重大或者特別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

項目合同價4%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

什麽是超越資質範圍的工程?

1.超越資質範圍承接的工程是指超越企業資質等級範圍承接的工程,包括不在企業取得資質等級對應的承包工程範圍內的工程、超越取得資質等級時間的工程、超越取得資質等級的工程。

2.這類項目不能申報為代表性項目業績。但企業以境外承包工程為代表工程業績的,可以申報是否超出合格承包工程範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第二十六條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接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其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以自己的名義承攬工程。

第十三條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施工企業、勘察單位、設計單位和工程監理單位,可以根據其註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完成的施工業績劃分不同的資質等級,經資質審查合格並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後,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第十五條建設工程發包單位和承包單位應當依法訂立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單位和承包人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義務。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