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七十八條
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貸款,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貸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該房地產歸登記方所有,未清償的貸款為登記方的個人債務。離婚的,不動產登記壹方應當按照《民法典》第1087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對婚後雙方共同還貸所支付的款項及相應的財產增值部分,給予另壹方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