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涉及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發生變化的裝修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沒有設計方案,不得施工。
房屋建築使用者在裝修過程中不得擅自改變房屋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