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者以廣告、產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壹致。消費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務之日起六個月內發現經營者提供的機動車、計算機、電視、冰箱、空調、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修等服務存在缺陷,發生糾紛的,由經營者對缺陷承擔舉證責任。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
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
維修者有哪些義務?
(壹)承接維修服務;
(二)維護銷售者和生產者的信譽,不得使用不符合產品技術要求的零部件。認真記錄故障和維修產品的質量,確保維修產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
(三)保證修理費用和修理配件全部用於修理。接受銷售者和生產者的監督檢查;
(四)自行承擔因修理失誤造成的責任和損失;
(五)接受消費者對產品修理質量的查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予以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的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七日內退貨;七天後,消費者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依照前款規定退貨、更換、修理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