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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中關於裝修賠償的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解析: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裝修,合同解除,雙方未就附屬裝修的處置達成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壹)因出租人違約而解除合同的,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2)因承租人違約解除合同,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使用的,應當在使用價值範圍內給予適當補償;(3)因雙方違約解除合同,造成剩余租賃期內裝修殘值損失的,雙方根據各自過錯承擔相應責任;(4)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導致合同終止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攤。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承租人同意與出租人壹起裝修。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帶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第七百零七條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認租賃期限超過六個月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以書面形式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租賃期限固定的,應當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壹十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壹十五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或者增加租賃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加其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