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2017、1年7月及以後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機動車銷售統壹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認證或比較期由簽發之日起180天變更為360天。2065438+2007年6月30日前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抵扣憑證的認證或比對時限仍為自開具之日起180天。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壹條,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票遺失時,應在發現的當天書面報告稅務機關,並填寫發票遺失或損壞報告。
稅務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其中,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開具的發票,是購買方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繳納增值稅和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憑證。增值稅普通發票是增值稅納稅人在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和服務時,通過增值稅稅控系統開具的普通發票。
如果發票丟失,根據發票的種類不同,更換方法也不同,介紹如下:
壹、普通發票遺失的補發方法:
1.復印存根並蓋章;
2.交給客戶錄入;
3.財務人員應設立發票登記簿,登記購買發票的數量和號碼、發票號碼、日期、客戶、金額和開具的收款人;
4.然後發給客戶讓客戶簽收。
二、增值稅發票遺失:
1.復制存根,
2提交客戶所在地主管稅務局確認並出具扣稅證明。
3.向公司主管稅務局申報,開具紅字發票抵扣原發票。
4.向客戶重新開具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