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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飾工程人員配備

根據市監督站《關於上海市建築施工企業“三類人員”安全評價的報告及補充通知》(滬建安質監局[2005]095號)的規定,對“三類人員”人數的最低要求如下:

壹是建築施工企業的主要負責人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和主管安全生產的副經理;

二、建築業企業項目負責人(項目經理)數量參照《建築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簡佩筠[2006 54 38+0]82號)的規定;

三、施工企業安全管理人員要求如下:

1.施工企業安全管理部門專職安全管理人員中,施工總承包特級企業(集團公司)至少4人;至少2家勞務分包企業(勞務公司);其他企業至少3人。

2、建設項目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1)建築工程、裝飾工程按建築面積要求:1平方米的工程至少有1人;1 ~ 5萬平米項目至少2人;面積在5萬平方米以上的項目,不少於3人,並設置安全監督員,根據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2)土建、線路、管道、設備應滿足安裝總造價的要求:資金5000萬元以下的項目,至少雇用1人;5000萬-1億元的項目至少2人;資金1億,項目不少於3人,設置安全監督員,根據土建、機電設備等專業設置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3)勞務分包企業施工項目施工人員不足50人的,設置1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50 -200人的,應設置2名專職安全管理人員;200人以上的,應根據分部分項工程施工風險的實際情況,不低於企業總人數的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