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住宅室內裝飾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裝修人,或者裝修人與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管理服務協議。
住宅室內裝飾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壹)裝飾工程的實施內容;
(二)裝飾工程的實施期限;
(3)允許施工的時間;
(四)廢棄物的清除和處理;
(五)住宅立面設施和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6)禁止的行為和註意事項;
(七)管理服務費;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