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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對失信者敲鐘的規定是什麽?

法律分析:壹是警示對象

警示設置用於傳播的對象是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

二、警示內容

來電者對失信被執行人的語音或短信為“您作為失信被執行人已被XX人民法院解除,請盡快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叫語音或短信為“您撥打的機主已被XX法院解除失信被執行人,請幫助並督促其自願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三、設置要求

設置預警的通信公司要對失信人名下的所有手機號碼設置預警,失信人不能擅自取消CRBT和短信。如果失信被執行人想規避CRBT和短信,更換手機號碼,根據手機實名制管理規定,通信公司也要將CRBT和短信覆蓋到失信被執行人申請的新號碼上,讓失信被執行人“換號不換CRBT”,實現CRBT和短信的無縫跟蹤和全面覆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1,有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或者抗拒執行的;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執行的;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5.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6.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和解協議的。

《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相關消費的規定》第三條,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在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高消費和非必需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船舶二等艙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賃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置非必需車輛;(6)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收費高的民辦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及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非必需消費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