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什麽是噪音擾民:
根據我國對社區噪聲的排放標準,居住區的噪聲標準應控制在45分貝至55分貝之間。如果噪音超過這個標準,就是噪音擾民。
三。噪聲擾民的相關法規和規定:
1.在2007年實施的《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條例》中,對居住區噪聲汙染有明確規定。
“第38條:
18: 00至次日8: 00,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可能產生噪聲的室內裝修活動。
在其他時間進行室內裝修時,應采取噪聲控制措施,避免環境噪聲汙染。
"
2、《規定》還包括“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使用各種喇叭、音響設備時,應控制音量,不得產生擾民噪聲”的規定。
3.如果居民感到住宅區噪聲汙染擾民,可以先向物業公司反映,讓物業公司出面協調解決,因為條例中明確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制止管理區域內的環境噪聲汙染,並及時向有關環境噪聲汙染防治的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如果物管公司溝通協調失敗,業主可以撥打12369向環保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五十八條
違反社會生活噪聲汙染防治法律法規,制造噪聲幹擾他人正常生活的,給予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