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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產權房分配的標準規定是什麽?

法律分析:有關於產權房分配的規定,具體如下:

1,建築面積不足10萬平方米的不低於總建築面積的千分之四,但不低於五十平方米;

2、建築面積超過十萬平方米的,按千分之二以上配置;

3.建設單位提供的物業管理用房應當是地上可獨立使用的房屋,具備水、電等基本功能;

4.物業管理用房歸全體業主所有。

物業管理用房的具體標準為:物業管理辦公用房,至少按物業管理區域內房屋總建築面積的0.2%配備。物業管理用房是指在房地產開發建設中,按照有關規定建設的,由開發建設單位以成本價轉讓給業主集體,用於物業管理辦公、值班人員和工具材料存放的房屋。實踐中,物業管理用房包括物業辦公用房、物業保潔用房、物業保管用房和業主委員會活動用房。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業主委員會應當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書面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應當約定物業管理事項、服務質量、服務費用、雙方權利義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物業管理用房、合同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依法屬於業主。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不得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六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業主大會同意,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654.38+0萬元、654.38+0萬元罰款;有收入的,收入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的部位、設施、設備的維修和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