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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中關於拆遷裝修的部分怎麽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裝修的,租賃合同無效且未形成附屬裝修的,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因拆遷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經出租人同意使用的附屬裝修,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未約定用途的,雙方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第十二條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裝修,租賃期屆滿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帶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第十三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或擴建所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承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