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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應該如何處理租賃房屋的裝修問題?

法律分析: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裝修的,在租賃合同無效時,不存在附屬裝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因拆遷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經出租人同意使用的附屬裝修,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未約定用途的,雙方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出租人是否同意使用,不能只看出租人的口頭表達,還要看出租人的事實行為。出租人已實際使用該裝修的,視為出租人同意使用;再比如,裝修對於房屋的使用人來說是必須的,要適當考慮打折處理。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進行裝修的,出租人同意使用的裝修物品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使用的,由承租人承擔損失。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市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九條承租人與出租人約定裝修,租賃合同無效的,不形成附帶裝飾裝修。出租人同意使用的,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使用的,可由承租人自行拆除。因拆遷造成房屋損壞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經出租人同意使用的附屬裝修,可以折價歸出租人所有;未約定用途的,雙方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