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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家花園的板橋林家

清代臺灣省首富板橋林家,靠賣淡水河谷從臨平侯到臺灣省的大米發家致富,同時捐官做廣西柳州知府,是林家的奠基時代。後來,經過第二代林國華和林國芳的決心擴張,他們將業務範圍擴大到鹽業、樟腦業、航運業和錢莊,並取得了可觀的利潤。他們還把房子搬到了板橋,用當地的張敏建起了板橋城,確立了林家的“舊事”傳承;林國芳不幸被免職猝死後,林偉源繼承了林家,不僅將手中的林家發揚光大,成為臺灣首富,更重要的是,林偉源積極輔佐劉銘傳建設臺灣省,加速了臺灣省近代化學工業的發展,壹方面為臺灣省立下了汗馬功勞,另壹方面也使林家變得更加發達,利潤豐厚。板橋林家三代人不僅財富豐厚,而且在普通人的印象中非常熱心社會救濟的公益事業。根據文獻中的記載,第壹代林平侯在慈善救濟事業中的表現有:設義田,立義校教育其民,重割田填校租,捐建淡水文廟;省城的貢院和義倉;少城的月城、考棚和海東書院也收到了捐款。至於第二代的林國華和林國放,雖然不是他們的父輩,但也有所成就,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修城和賑災。在淡水堂的記錄中,他們稱贊林國華:“道光四年,他們把大米運到天津,為人民提供食物。道光七年,任丞相,管理城門建設。”林國芳還於1854年(鹹豐四年)向天津捐米賑饑,並被授予運鹽使銜,以賞花賞羽。從前述的記載中,我們可以看到壹個明顯的特點:那就是林氏家族第壹、二代的慈善救濟對象,很多都屬於的災民或家鄉的少數民族村民,對臺灣當地的村民當然也有壹定的救濟,但與第三代林惟元相比,相對不足。

據記載,林惟元在慈善方面的表現顯然更全面、更受歡迎,且多針對臺灣省民:政府與君主捐巨款、設育嬰所、廢墳、修萬道。再造壹個養老院同情窮人;修復淡水記錄拯救文學工廠;開啟大觀社造福士林。大嘉熙18歲溺死,名曰奇險。政府和領導人建造了壹座浮橋,人民安全渡過。由此可見,林惟元的慈善行為遍及兒童救濟、扶貧濟困、喪葬、義渡、開道、編誌等領域,且多針對臺灣省。但是,這並不意味著林偉源從來沒有參與過中國的救災。事實上,他可能和他父親壹樣卷入了中國的災難,因為“凡是修鐵路的,開煤礦的,在建行打,在順、直、晉、豫救災的,都累死了。”我們現在想問的問題是:為什麽板橋林家三代人都投入大量資金救助中國饑荒?流程是怎樣的?他們是自願的還是被迫的?要回答這些問題,首先要了解清代的特捐制度。“送捐”其實是清朝地方官員要求地方士紳、商人“集體捐輸”的壹種機制。通過這種機制的運作,構建了壹套“政商溝通網”,既健康又有威脅。因此,捐贈的焦點在於政府與士紳、商人如何通過捐贈機制的運作進行利益交換,整合政冶治理,實現政商互動。至於捐贈造成的客觀救濟效果,只是捐贈機制的附加成果。如果沒有捐款背後的政商網絡的運作,救災行動將很難成功。捐贈的形成有其歷史制度原因。

清朝的官制規定地方官不能由自己家鄉的人擔任,以免利益受損。因此,這壹規定的初衷是為了貫徹“避免利益沖突”的原則,但由於都是由外國官員治理,很容易出現“不了解當地人的感受”和“行政冶金管理壁壘”的弊端。地方官員為了避免施政不當和民眾因無知而不滿,必須拉攏地方士紳和富商來穩固自己的統治基礎,“送捐”就是這種基本考量下的工具性產物。上述考慮對於臺灣省的地方官員來說就更有必要了,因為他們都是來自中國,任期只有三年。如果他們不通過捐贈的運作加強與當地士紳、商人的互動,很可能他們的成就並不容易。因此,臺灣省的地方官員經常使用這種捐贈機制。從政冶經濟學的角度來看,給予捐贈有著非常復雜的考量和利益。捐納能否成功,不僅僅取決於地方官或地方紳商的單方面讓利,還取決於地方官與地方紳商之間,以及地方紳商之間的評估與協調,能否就捐納的總額、分配比例和相對讓利效益達成共識。換句話說,能否得到壹個“相互的利益平衡”,使雙方形成壹致。但必須指出的是,啟動捐贈機制的權力掌握在地方官員手中,地方官員之所以能成功要求地方士紳、商人進行捐贈,可能包括行政權力自由裁量權的放松、地方壟斷利益的分配以及社會象征地位的平等。但最大的籌碼應該是主權的不當威脅,也就是說,這是壹種同時使用威脅和利誘的兩手策略,所以所謂的“利益平衡”實際上是壹種“恐怖平衡”。對於地方官員來說,使用捐贈機制可以實現三個行政便利:

(1)政治上,地方官可以通過送捐來控制鄉紳集團不同派系之間的利益沖突,從而互相牽制,牟取利益,以此來加強自己的統治。(2)經濟上,由於中央政府補貼有限,在城市和軍需短缺的情況下,如果能得到當地士紳和商人的支持,有助於緩解財政困難,加強地方管理和建設;(3)地方官方面,地方官若能有效拉攏地方士紳、商人,不僅會受到地方賢臣的稱贊,更有可能在卸任後供奉在地方官廟中,受到當地人的崇敬,可謂名利雙收。這三個層面的執政利益是交叉存在、相互作用的,所以可以想象為什麽地方官員必須有效地、經常地利用捐款作為執政手段。另壹方面,對於地方士紳和商人來說,接受地方官員的捐贈請求,在利益上也有四點現實考慮;在政治關系上,士紳和商人可以通過送捐獲得與政府交好的機會,建立良好的政商關系,打通進壹步請求行政支持的關節;(2)在社會地位上,捐款往往可以換取官職或爵位,使得捐款成為提升社會地位的壹塊磚;(3)在地方競爭中,如果其他鄉紳同意捐贈,特別是在不同派系的鄉紳群體同意的情況下,不跟進捐贈就會在競爭中形成落後的局面,於是捐贈就成為地方群體之間象征性的籌碼;(4)在政治經濟利益交換方面,這可以說是最重要的壹點,即通常的調度手指的操作會形成特定的政商關系網絡,使得士紳商人越捐越多,就越有可能攫取特定的壟斷行業經營權或代理權,即能夠占據更好的“經濟租界”。至此,捐贈成為政商交換的結構性媒介,而不僅僅是捐贈。從上述政治經濟學的角度,重新審視林家三代人的捐贈行為及其相關問題,可以得到以下三個重要論點:第壹,林家以名代賑十分普遍。因為林家是張任人民的領袖,在當時的捐贈制度下,官員們經常要求林家帶頭,以喚起人民的心。或者捐款不足時,官員往往要求林家補足差額,尤其是捐款總額巨大時(如造城、軍需)。所以領捐並不是說壹定要林家壹個人捐,壹定要看其實際運作情況,但可以肯定的是,林家的領捐者,如果不是壹個人的話,應該占總捐款的相當比例。如1827年(道光七年)丹水堂建城時,林平侯和丹水地方紳士林萬生等多位鄉紳將小額租金捐款打折,捐了三萬元。但因為林平侯擁有的土地最多,所以領捐(《丹水堂實錄》,建城案卷)。第二,林家對捐款的抵觸情緒壹直存在。事實上,從林平厚、林國華到林偉源,林家三代人都或多或少抵制過捐款。主要是捐款金額和捐款頻率太頻繁,讓林家覺得難以承受。只有“無視”、“階段性降價”、“公開對抗”,才能對抗官方。

1841年(道光二十壹年),英軍入侵臺灣省,但林平侯完全不理會政府捐軍餉的勸告。後來無奈之下勉強捐了壹萬元,引起了政府的不滿。當時的臺省武將姚穎形容為:“林平侯老了,累了,勸捐卻不理會,意為貪圖其財。”(姚穎《中伏堂全集》:《東澳文集》卷七)至於第三代林惟源,他更有抗拒捐款的經驗。1877年(光緒三年),福建巡撫丁日昌說服林惟元捐50萬元,為海防和礦業籌款。林偉源將這筆捐款分三次上交,其中5萬元由15000石米折算。捐款時間長達兩年零四個月,直到1879年才全部捐款完畢(《光緒朝東華東》1884年(光緒十年),臺灣人道劉英利用丁日昌的先例,說服林維元再次捐款1萬元,但林維元的海防經費超過50萬元,並被朝廷承諾永不再捐。因此,他拒絕再次捐獻。雖然經過政府的多次勸說和溝通,他還是不肯就範。最終,他捐了2000萬。從上面對抗爭過程的描述中,我們可以看到壹個重要的論點:那就是表面上達到的客觀救濟(或建設)效果,很可能因為“政商對抗”而大打折扣。我們了解到的情況是,由於捐款的受益者和使用方向是由官方決定的,而且使用過程和分配方式是不允許林家質疑的,所以林家的捐款大部分都是不愉快的捐款。因此,這種“低參與感”的捐贈模式必然會使捐贈受到抵制,而士紳和商人的抵制力度取決於他們的實力。但即使是臺灣首富,比如林家,也敢公開抵制捐款。很奇怪的是,林嘉祥以慈善聞名,但他壹再抵制捐款的行為,實際上卻對救濟所(或施工場所)造成了損害和破壞,值得我們深思。第三,典型的結構性政商交換網絡在林偉源後期的捐款行為中已經具體而微妙地呈現出來。

1885年,劉銘傳接任臺灣省省長。雖然他盡力推動臺灣省的現代化,但初到臺灣省時,缺乏有效的人力和財力支持。由於懷部劉銘傳與湖南部前臺道劉英不和,劉英被流放。但由於劉氏與臺灣省南部士紳友好,劉銘傳無法利用南部士紳,只好轉向與北部士紳結合。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捐款問題與劉英鬧翻的領導人、臺省首富林偉源自然成為劉銘傳尋求支持的對象(許,1987:12-I3)。劉銘傳對待林偉源的方式和態度,顯然不像劉英那種勸送捐款的方式,而是同時要求送捐款的同時給予林相當的權力,林家可以獲得相當的經濟利益。所以我們說,這是壹個典型的政商交換聯盟,在這個聯盟中發送捐款所起到的作用是催化作用。這裏我們要分析的是劉壹麟政治、商業和衛生聯盟的三種運作策略。首先是“政商合壹”。自1886年臺灣省開始墾荒事業以來,“全臺墾荒局”壹直設在林家別莊村,由林偉源主管實際墾荒責任。這種“民村公用”的合作模式,成為劉壹麟“政商合壹”的最佳基礎和標誌。如果深入分析,這種政商合壹的方式對雙方都有好處,因為對於林家來說,早在1886年,在局成立之前,林家就已經開墾了這片區域,但是因為屢遭傷害而停止了。現在以臺灣墾荒局的名義重新出發,在政府和軍隊的幫助下,將有效阻止原住民的入侵。因此,這是壹個“合法”的過程,這使得林家原本。對於劉銘傳來說,林家龐大的財力物力和圍墾經驗是最好的幫助,可以作為政府力量介入圍墾事業的先行者,降低籌集啟動費用的難度。簡而言之,政商合壹的真正內涵是“合法性”和資本的交換,其目標明確指向新開墾的土地和經濟作物的商業利益。第二種模式就是所謂的“政策增益”。

1887年(光緒十三年),鑒於臺灣茶逐漸被印度茶和西卓茶取代的趨勢,劉銘傳欲求改革,臺灣省山高山巨的土地適合種茶。因此,它鼓勵茶葉種植。壹方面命令臺商繳納茶稅,所得款項撥給墾荒所需經費。兩三年下來,稅收高達6.2萬到7.2萬元。因為林偉源是個大商人,在文山,在文山。所以最先響應劉銘傳的種茶計劃,不僅為墾荒提供了充足的資金,還使林惟源成為最大的茶商,獲利頗豐(《朱壽鵬·光緒朝東魯花》卷l02)。第三種模式是“特許經營”。據《臺灣省通史》記載,1887年(光緒十三年),政府在臺北市東門外設立通商局,負責城內建店。但同年,劉銘傳指定大道城為外國人海外居住區,同時邀請浙商設立興世公司,林偉源設立建昌公司。林還與李春生等人在建昌街和街各建了壹座洋樓,租給茶葉、香樟等商人。在這裏,林家和其他幾個特定的人在劉的特許下開始了房地產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