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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建築噪聲的時間規律

法律主觀性:

深圳市建築施工噪聲時間規定:1。在城市建成區內,禁止在中午(12時至14時)和夜間(23時至次日7時)進行產生環境噪聲的施工作業。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需要遵守上述時間規定:(1)國家、省、市重大項目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2)按正常作業時間開始施工,但因生產工藝要求需要連續作業;(三)因道路交通管制,需要在規定時間裝卸、運輸建築材料、土方、建築垃圾的;(4)緊急搶修、緊急救援和緊急操作。3、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工作日中午18時至次日8時,不得在已竣工的住宅樓內進行噪聲裝修和家具加工等活動。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條

在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禁止夜間進行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但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須連續進行的搶修、搶險作業除外。

因特殊需要需要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取得當地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的證明,並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八十八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壹)噪聲發射,是指噪聲源向周圍生活環境輻射噪聲;

(二)夜間是指晚十時至早六時。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分別規定本行政區域內夜間的起止時間,夜間長度為八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