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納稅人在計算轉讓住房收入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憑購房合同原件、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從轉讓收入中扣除房屋原值、轉讓房屋過程中繳納的稅費及相關合理費用。
(三)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房屋裝修費、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1,已支付房屋裝修費用。
納稅人能夠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統壹稅務發票,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名稱與被轉讓房屋產權人名稱壹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同意,被轉讓房屋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住房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房屋: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當初購買房屋是為了裝修,即如果合同註明房價包含裝修費用(地板、潔具、廚具等。),裝修費用不得再扣除。
2.住房貸款支付的利息。
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的住房,應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納稅人實際支付給貸款銀行的住房貸款利息。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繳納的費用和公證費,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本條規定自2006年8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