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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合同糾紛管轄法院

根據民事訴訟法關於地域管轄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房地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解釋》發布後,施工合同糾紛自然應由涉案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建設工程合同糾紛的並列原因還包括建設工程勘察合同糾紛、建設工程設計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糾紛、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建設工程監理合同糾紛、裝飾裝修合同糾紛、鐵路建設合同糾紛、農村房屋建設合同糾紛。從字面解釋,只有符合上述規定第四級案由的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才屬於專屬管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並列第四級的其他案由糾紛仍為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也可以協議管轄和應訴管轄。人民法院在確定當事人的案由時,應當根據訴訟請求所依據的法律依據確定訴訟的法律關系,選擇相應的民事案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政策性房屋買賣合同糾紛,適用不動產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