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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合同無效的情形

如果裝修合同簽訂時存在法律規定合同無效情形的,那麽當事人雙方簽訂的裝修合同自始至終就不存在法律效力,不可能實現。因此接下來將由我為您介紹關於裝修合同無效的情形及其相關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解決相應的問題。

壹、裝修合同無效的情形

《民法典》在以下條文中規定了合同無效的情形:

1、主體不適格簽訂的合同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四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法典第二十、二十壹條規定,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八周歲以上未成年人、成年人和不滿八周歲的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民法典的上述規定,前述人員實施的諸如訂立合同等民事行為無效。

2、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合同

《民法典》第壹百四十六條:“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實踐中,存在虛偽通謀訂立的合同,比如現實中的讓與擔保合同,即表面上訂立房屋買賣合同,並將房屋過戶,但該轉讓行為其實為債務提供擔保。其中房屋買賣是雙方虛假的意思表示,真實的意思表示為過戶只是壹種擔保。房屋買賣合同無效,雙方存在有效力的是擔保合同。

3、簽訂違法違規的合同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關於何謂強制性規定,則比較復雜。典型的在建設工程領域,違反建築法、規劃法等訂立的合同往往因為違反這些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導致合同無效。對於強制性規定,指影響合同效力的強制性規定,並非所有的強制性規定均導致合同無效。

4、違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三條第二款: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何謂公序良俗,比較抽象,需要結合個案進行法律適用。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民法典》第壹百五十四條:“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因惡意串通是否導致合同全部無效,也要因個案的情況具體裁量。

二、無效合同的特征

1、具有違法性

所謂違法性,是指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公***利益。

2、具有不履行性

不履行性是指當事人在訂立無效合同後,不得依據合同實際履行,也不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

3、無效合同自始無效

無效合同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國家不予承認和保護。壹旦確認無效,將具有溯及力,使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以後也不能轉化為有效合同。

三、無效合同和可撤銷合同的區別

第壹,二者產生的原因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及乘人之危、欺詐脅迫且不危害國家利益;而無效合同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利益、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等。

第二,認定程序的啟動不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中,是撤銷權人決定是否變更、撤銷合同,其他機關、團體、個人都無權幹預;而無效合同中,人民法院和仲裁機關有主動幹預權。

第三,可變更、可撤銷合同並非當然無效,其在未被撤銷前是有效的;而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自始無效,且不能變更。

第四,對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期限,超過行使期限,合同有效,不得行使撤銷權;而無效合同,不存在期限的限制。

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得知,裝修合同無效的情形主要有,主體不適格簽訂的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實簽訂的合同、簽訂違法違規的合同等。以上便是為您帶來關於裝修合同無效的情形的相關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