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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垃圾堆放點 規定

建築垃圾堆放規定:

1、壹般都是規定在房子的壹樓,壹個比較不顯眼的角落;

2、選擇不影響小區美觀位置堆放垃圾,要選擇倒垃圾和清理方便的位置;

3、壹般規定半封閉或者封閉的位置堆放垃圾,避免影響小區美觀;

4、建築垃圾堆放要及時清理,堆放不能超過壹周時間。

建築垃圾指人們在從事拆遷、建設、裝修、修繕等建築業的生產活動中產生的渣土、廢舊混凝土、廢舊磚石及其他廢棄物的統稱。按產生源分類,建築垃圾可分為工程渣土、裝修垃圾、拆遷垃圾、工程泥漿等;按組成成分分類,建築垃圾中可分為渣土、混凝土塊、碎石塊、磚瓦碎塊、廢砂漿、泥漿、瀝青塊、廢塑料、廢金屬、廢竹木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標準化法》

第十條 對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國家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以及滿足經濟社會管理基本需要的技術要求,應當制定強制性國家標準。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和技術審查。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和對外通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擬制定的強制性國家標準是否符合前款規定進行立項審查,對符合前款規定的予以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以及公民可以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強制性國家標準的立項建議,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立項的,會同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強制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批準發布或者授權批準發布。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對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壹條對滿足基礎通用、與強制性國家標準配套、對各有關行業起引領作用等需要的技術要求,可以制定推薦性國家標準。推薦性國家標準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