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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規定(2012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根據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轄區內城市區域(含城鎮建成區)的房屋安全管理。

本規定所稱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保證房屋建築結構安全使用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管理、房屋應急救援和白蟻防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房屋內部裝修的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原則。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具體負責轄區內房屋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區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管理、白蟻防治等機構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建設、規劃、財政、工商、林業和園林、文化、環保、城市管理、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消防、電力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第五條建設、國土房管、規劃、城管等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受理對擅自拆遷房屋違法行為的投訴,並按照職責進行查處。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擅自拆改房屋的裝修企業,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國土房管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查處拆除房屋違反房屋安全管理的行為。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拆遷房屋違反規劃管理的行為。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查處違法建設房屋。

公安部門負責查處抗拒、阻礙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的案件,配合國土房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房屋不得出租:

(壹)未取得產權或者經營權的;

(二)產權有爭議或者受到限制的;

(三)不可分割的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四)違法建築;

(五)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六)已經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第七條政府應當充分發揮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行業組織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行業組織應當協助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並進行行業自律和監督。第八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全市房屋安全調查,建立房屋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第九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安全調查、委托鑒定、危險房屋緊急維修和代管、應急救援等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

房屋安全管理專項資金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納入部門預算,按規定程序報同級財政部門辦理。第二章房屋安全責任第十條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權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的,代管人為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保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

自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工作完成期間的房屋安全責任,適用《廣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責任,《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條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壹條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結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負責。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照規範要求安裝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確保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潔,並定期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檢查。發現隱患,及時發現並按規定進行治理。第十二條屬於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提出申請。第十三條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壹)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擅自開(堵)對外門窗、封閉陽臺、搭建棚圈或在天臺搭建建(構)築物;

(二)在居民區儲存經營酸、堿等腐蝕性物質和易燃、易爆等危險品;

(三)在裝修活動中擅自拆除房屋,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

安全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的安裝和使用不得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