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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永嘉縣老舊工業區塊溫州永嘉縣老舊工業區塊圖

永嘉縣老舊工業區塊改造提升若幹政策

為貫徹落實《浙江省新壹輪制造業“騰籠換鳥、鳳凰涅_”攻堅行動方案》、《溫州市老舊工業區改造提升三年行動方案》精神,加快推進老舊工業區塊改造提升,進壹步提高土地效率,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政策。

第壹條明確改造對象。符合縣國土空間規劃、已竣工驗收5年以上的工業區塊,可納入縣老舊工業區塊改造提升項目。目前規劃功能為工業用地但無合法用地手續的,經用地手續補辦後,可以納入縣老舊工業區塊改造提升項目。原已經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但規劃功能已調整為非工業用地或在城鄉規劃外,在企業承諾如規劃實施拆除時按原老舊廠房合法面積補償的前提下,經屬地鎮街、部門審核、報縣政府同意後,可以納入我縣老舊工業區塊改造提升項目。

第二條放寬建設指標。改造提升項目在符合相關技術規範的前提下,容積率宜高則高,地塊建築密度、綠地率不作限制。對改造新增面積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

第三條延長使用年限。改造提升項目國有建設用地原始出讓年限不足40年的,土地使用權人可申請續期補足至40年。連片開發的,可按連片中最長年限給予補齊。

第四條完善功能配套。在確保安全、滿足職工居住需求、符合產業發展政策的前提下,允許配套建設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的用地面積占總用地面積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築面積占比上限相應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於建設宿舍型保障性租賃住房,解決企業職工住宿問題。

第五條支持連片改造。對多個企業自願實施連片改造的,連片改造後允許企業按原用地面積進行定量不定位分割登記,鼓勵企業把相鄰的多個工業地塊並宗,配套用房集中設置、整體核算占比。位置相鄰的集體建設用地與國有建設用地,可按政策壹並打包進入土地市場,通過公開交易或協議方式確定使用權人,進行統壹規劃、統壹改造。實施連片改造的,改造範圍內的零星建設用地經批準後可按照協議出讓方式辦理供地手續,與鄰宗土地合宗開發。鼓勵連片改造區塊內的企業用地由政府收回,需異地搬遷的按其原土地使用權面積或價值,政府予以重新協議供地,置換地塊按“標準地”指標執行。連片改造項目涉及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在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優先予以保障。

第六條嚴格宗地分割。對符合規劃功能要求、改造面積20畝以上、改造後容積率在2.0以上的老舊工業區塊,允許企業在滿足自身生產需要基礎上,將多余部分在符合分宗條件的情況下進行宗地分割轉讓,引入產業鏈上下遊優質企業。分割後自用地塊及轉讓地塊不得改變項目功能用途,均應具備獨立分宗條件、獨立使用功能且能滿足消防、安全、環保及形成交通道路閉環等要求,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及其土地不得單獨分割轉讓。地塊分割轉讓方案須經縣政府批準同意:分割轉讓的用地面積不得超過改造面積的50%,分割後單宗用地的面積不得少於10畝;受讓企業產業類型必須符合屬地產業導向要求、原則上須為規上企業,出讓企業和受讓企業必須與屬地鎮街重新簽訂《工業用地項目投資管理合同》;項目改造完成驗收通過後,辦理分割轉讓手續,並按照市場評估價補繳土地出讓金。審批工業區塊分割轉讓方案時,應對原已簽訂的《項目管理合同》履約情況進行評估和相應處置。

第七條嚴格廠房分割。對符合規劃功能要求、改造面積20畝以上、改造後容積率在2.0以上的老舊工業區塊,在滿足自身生產需要基礎上,允許企業將容積率超出2.0部分的工業廠房,以層或幢為單位且最小分割單元不小於5000平方米進行分割轉讓。分割單元不得改變項目功能用途,具備獨立使用條件且滿足消防、安全、環保及獨立使用交通要求。工業物業項目範圍內的辦公、生活服務等非生產性用房不得獨立進行分割、分割轉讓,但可以隨工業物業產權按規定比例且以幢、層等固定界限為基本單元進行分割、分割轉讓。廠房分割轉讓方案須經縣政府批準同意:受讓企業產業類型必須符合屬地產業導向要求、原則上須為規上企業;出讓企業和受讓企業必須與屬地鎮街重新簽訂《工業用地項目投資管理合同》;項目改造完成驗收通過後,辦理分割轉讓手續,並按照不低於市場評估價補繳土地出讓金。審批工業區塊分割轉讓方案時,應對原已簽訂的《項目管理合同》履約情況進行評估和相應處置。

第八條鼓勵“工業上樓”。引導企業向上要“空間”,制定“工業上樓”產業導向目錄,在符合建築和消防安全的基礎上,允許改造後容積率在2.0以上的老舊工業區塊,探索輕重工混用模式。鼓勵企業積極開發地下空間作為重型設備、倉儲、停車、輔助用房等利用,地下室建築面積按400元/平方米給予財政補助,單個宗地項目最高補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九條支持國資參與。鼓勵國資通過貨幣安置、實物置換、參股或回租等形式,參與再開發,采取產權補償方式的,補償給原權利人的工業用房或產業用房、配套用房可按原有合法建築面積的1至1.3倍核算;采取貨幣補償方式的,可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有關規定執行。縣政府在投融資給予支持,有關規費按需給予支持。

第十條強化要素支持。屬地政府對低效用地復墾產生的建設用地規模和指標全部獎勵給屬地政府。在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前提下,提取上壹年度土地出讓收入的0.5%以上作為“騰籠換鳥”專項經費。鼓勵金融機構對老舊工業區改造提升項目給予信貸支持,引導銀行結機構給予額度高、利率低、期限長的貸款支持;鼓勵國有資本通過發行專項債,保證老舊工業區塊改造提升資本需求。

第十壹條加強主體激勵。鼓勵第三方運營模式,對連片拆改後成效突出的改造主體給予資金補助,對連片拆改面積50畝以上的,在項目首期工程竣工驗收後3年內,入駐企業為規上企業、畝均稅收達到屬地平均水平以上的,對改造主體予以獎勵,獎勵額度不超過其新增地方綜合貢獻度的50%。

第十二條優化審批程序。企業利用現有合法工業用地改建、加建、拆除重建的,符合國土空間規劃及政策要求的可直接申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不改變建築面積、總高度、層數、結構、使用性質、外立面,不影響建築安全的裝飾裝修、維修整治工程;在原有用地紅線範圍內新建不增加建築面積的圍墻、布局地面停車設施和開放式機械式立體停車設施、公廁、垃圾站等,以上情形免於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實行“容缺受理”及“承諾制”“相關經辦人員免責”信任審批制度,允許在基本條件、關鍵材料具備,非關鍵性材料缺少的前提下先行受理並進入審核程序,待材料補正後及時出具辦理結果。對通過事中事後監管能夠糾正不符合審批條件的行為且不會產生嚴重後果的審批事項,由申請人作出書面承諾後,可以直接作出審批決定,以提升審批效率,加快項目開工落地。

第十三條嚴格項目監管。對項目加強監管,項目批準後,改造主體必須與屬地鄉鎮簽訂用地項目投資合同,明確開工期限、投產時間、投資強度、產值稅收、節能環保、項目退出機制、違約處置措施等具體要求。對核定期內無法履行合同要求的土地使用權人,由職能部門依規依約進行處置。

第十四條加強督查考核。由縣工業全域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籌督查各鎮街具體工作落實,建立專項督察、隨機抽查工作機制,全面掌握老舊工業區塊改造提升推進情況和實際成效,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將老舊工業區塊改造提升列為縣委縣政府重點工作年度考績考核內容,由縣工業全域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負責。

第十五條本政策自2022年×月×日起實施,試行壹年,到期後進行政策評估,經縣政府研究後視情再延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