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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成都市建築工地管理條例》的決定(2020年)

1.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十壹條第二款、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壹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九條或者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2.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整改。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第三十四條第壹項至第六項所列行為之壹的,責令改正,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施工。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責令停止施工,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三。將第四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改為“房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城市管理”改為“城市管理”,刪除“房屋管理”,將“環境保護”改為“生態環境”,將“公安”改為“應急管理”;將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壹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房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第二十七條中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修改為“消防救援機構”;第四十二條公安機關改為消防救援組織,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改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建築工地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