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1.遵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黨內有關制度規定,加強監督管理;
2、科學規劃,協調辦公和公共服務需求,優化布局和功能;
3.規範配置,科學制定標準,嚴格審核程序,合理保障需求;
4.有效利用,統籌調劑余缺,及時按規定處置,避免閑置浪費;
5.厲行節約,講究莊重、簡單、經濟、適用,節約能源和資源。
二、附屬建築的建築面積,不應超過下列規定:
1.食堂:食堂、餐廳、廚房建築面積按人員編制計算。人員編制100以下的,人均建築面積3.7平方米;若人員編制超過100人,則超額人員人均建築面積為2.6平方米。
2.停車庫:停車位總數應符合城鄉規劃建設要求。車庫建築面積為40平方米/輛,超過200個車位的部分為38平方米/輛。可設置新能源汽車充電樁;自行車庫建築面積指標為1.8m 2/輛;電動車、摩托車車庫建築面積指標為2.5m 2/輛。
3.保安室:應按保安人員標準和武警營房建築面積計算,人均建築面積25平方米。
4.人防設施:建築面積應按國家人防部門規定的設防範圍和標準列出,本著平戰結合、充分利用的原則,平時可用作地下車庫和貨物倉庫。
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標準
第六條黨政機關辦公樓建設應當莊重、簡約、經濟、適用、節約資源,不得定位為城市標誌性建築。外立面不得豪華裝修,室內裝修簡約樸素。
第七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當根據使用人群的類別和層次,按照本建設標準的規定確定建築面積。嚴禁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建設黨政機關辦公樓。
第八條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除符合建設標準外,還應當符合安全、資源節約、環境保護、衛生和綠色建築等國家標準和規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