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追索贍養費、扶養費、護理費、撫恤金和醫療費;
(二)追索勞動報酬;
(三)因情況緊急需要先予執行的。
第壹百零七條人民法院裁定先予執行,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不首先執行將嚴重影響申請人的生活或者生產經營的;
(2)被申請人有履行能力。
人民法院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申請人敗訴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先予執行所遭受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