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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規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物業管理相關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依法、安全、合理使用,構建***建***治***享和諧宜居社區,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住宅物業管理活動及其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自行管理或者***同決定委托物業服務人的形式,對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為業主提供服務,維護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物業服務人包括物業服務企業和其他物業管理人。第三條 本市物業管理堅持黨建引領、政府監管、居民自治、行業自律、多方參與、協商***建、科技支撐的工作格局。

鼓勵和支持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按照黨的章程設立黨的組織,發揮黨建引領作用。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將物業管理納入現代服務業發展規劃和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建立健全住房和城鄉建設、發展改革、城市管理、公安、市場監管、消防救援、自然資源、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人防、民政等部門參加的聯席會議等綜合協調機制,統籌解決物業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第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協助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

(二)物業服務企業服務質量、物業服務招投標、物業服務合同簽訂的監督管理;

(三)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和物業質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的監督管理;

(四)受理、處理對物業服務企業和從業人員的投訴;

(五)指導物業管理行業協會制定和實施自律性規範;

(六)實施物業管理方面的其他監督管理職責。

各類開發區(園區)、城市新區、風景名勝區等管理機構,在其管理區域內,依法承擔前款規定的職責。第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對物業管理活動進行監督管理時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列入住宅小區建設項目規劃條件和設計方案的基礎設施、配套公***服務等設施的規劃審查,對住宅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改變外立面、加層、擴建或者拆改等違反規劃的行為予以認定;

(二)城市管理部門履行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職責,查處破壞市政公用設施、雨汙水錯接、漏接、混接至市政管網以及住宅裝飾裝修中擅自改變外立面、加層、擴建、拆改等違法行為;

(三)公安機關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安全防範工作的監督檢查,對業主飼養犬類動物進行監督管理,指導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停車管理,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規定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性物品影響公***安全以及影響公***秩序的違法行為;

(四)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查處物業管理區域內提供虛假資料取得市場主體登記、無照經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價格違法等違法行為;

(五)消防救援機構負責對物業管理區域內消防安全管理的監督檢查,查處違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

(六)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查處經營性餐飲油煙排放不達標、噪音汙染等違法行為;

(七)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傳染病防治、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等工作;

(八)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人防工程建設和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查處侵占、破壞、變相買賣人民防空工程等違法行為;

(九)民政部門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內社區居家養老服務設施和社區管理服務設施維護管理的監督檢查;

(十)財政、審計部門負責對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供水、供電、供氣、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經營單位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相應職責。第七條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轄區物業管理工作制度,明確物業管理工作機構和管理人員,履行下列職責:

(壹)指導、協調業主大會成立和業主委員會選舉換屆,組建物業管理委員會,並指導業主委員會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二)指導、監督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及其成員、物業管理委員會依法履行職責,撤銷其作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違背公序良俗的決定;

(三)參加物業承接查驗,指導監督物業管理項目的移交和接管;

(四)指導、協調物業服務人依法履行義務,調處物業管理糾紛,統籌協調物業管理活動;

(五)首次業主大會籌備金的交存和使用的監督管理;

(六)依法查處侵占和破壞綠化設施、環衛設施以及破壞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居(村)民委員會在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開展具體工作,協助處理業主、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協調解決物業服務人退出和交接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發現本區域內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