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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裝修孕婦有不上班的權利。

法律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合同應當順延,直至相應情形消失。原勞動合同應當順延至法定情形消失,只要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而不是雙方協商簽訂新的合同。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原則上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涉嫌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如果雇主沒有提前通知,它可以要求通知付款。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資。如果社保和加班費支付不足,可以壹起索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二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壹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壹)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患職業病的;(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4)女職工在規定的醫療期內懷孕、生育、哺乳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相隔時間不長。

第四十五條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勞動合同應當延續至相應的情形消失。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