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財政部發展改革委關於清理規範壹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的通知》第三條。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停征或者減收後,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的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不得影響其依法履行職責。其中,行政單位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相關支出納入相關單位預算予以保障;自理事業單位的相關支出,由其上級部門安排項目支出解決。中央財政通過壹般性轉移支付妥善解決財政困難地區的資金保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