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節 壹 般 規 定
第5.1.1條
本章適用於以輕鋼龍骨、鋁合金龍骨、木龍骨為骨架,以各類石膏板、礦棉裝飾吸聲板、膠合板、纖維板、鈣塑裝飾板、塑料板、纖維水泥加壓板、金屬裝飾板等為罩面板的吊頂工程的安裝及驗收。
第5.1.2條
吊頂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顏色以及基層構造、固定方法應符合設計要求。
第5.1.3條
吊頂龍骨在運輸安裝時,不得扔摔、碰撞。龍骨應平放,防止變形;
罩面板在運輸和安裝時,應輕拿輕放,不得損壞板材的表面和邊角。運輸時應采取相應措施,防止受潮變形。
第5.1.4條
吊頂龍骨宜存放在地面平整的室內,並應采取措施,防止龍骨變形、生銹;罩面板應按品種、規格分類存放於地面平整、幹燥、通風處,並根據不同罩面板的性質,分別采取措施,防止受潮變形。
第5.1.5條
罩面板安裝前的準備工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在現澆板或預制板縫中,按設計要求設置預埋件或吊桿;
二、吊頂內的通風、水電管道及上人吊頂內的人行或安裝通道,應安裝完畢。消防管道安裝並試壓完畢;
三、吊頂內的燈槽、斜撐、剪刀撐等,應根據工程情況適當布置。輕型燈具應吊在主龍骨或附加龍骨上,重型燈具或電扇不得與吊頂龍骨聯結,應另設吊鉤;
四、罩面板應按規格、顏色等進行分類選配。
第5.1.6條
罩面板安裝前,應根據構造需要分塊彈線。帶裝飾圖案罩面板的布置應符合設計要求。若設汁無要求,宜由頂棚中間向兩邊對稱排列安裝。墻面與頂棚的接縫應交圈壹致。
第5.1.7條
罩面板與墻面、窗簾盒、燈具等交接處應嚴密,不得有漏縫現象。
第5.1.8條 擱置式的輕質罩面板,應按設計要求設置壓卡裝置。
第5.1.9條
罩面板不得有懸臂現象,應增設附加龍骨固定。
第5.1.10條
施工用的臨時馬道應架設或吊掛在結構受力構件上,嚴禁以吊頂龍骨作為支撐點。
第5.1.11條
吊頂施工過程中,土建與電氣設備等安裝作業應密切配合,特別是預留孔洞、吊燈等處的補強應符合設計要求,以保證安全。
第5.1.12條
罩面板安裝後,應采取保護措施,防止損壞。
第二節 材 料 質 量 要 求
第5.2.1條
各類罩面板不應有氣泡、起皮、裂紋、缺角、汙垢和吊裝不完整等缺陷,表面應平整,邊緣應整齊,色澤應壹致。穿孔板的孔距應排列整齊;暗裝的吸聲材料應有防散落措施。
膠合板、木質纖維板不應脫膠、變色和腐朽;
各類罩面板的質量均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5.2.2條
吊頂工程所用的木龍骨、輕鋼龍骨、鋁合金龍骨及其配件應符合有關規行國家標準。
第5.2.3條
安裝罩面板的緊固件,宜采用鍍鋅制品,預埋的木磚應作防腐處理。
第5.2.4條
膠粘劑的類型應按所用罩面板的品種配套選用,現場配制的膠粘劑,其配合比應由試驗確定。
第三節 龍 骨 安 裝
第5.3.1條 安裝吊頂龍骨的基體質量,應符合有關現行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5.3.2條
根據吊頂的設計標高在四周墻上彈線。彈線應清楚,位置準確,其水平允許偏差±5mm。
第5.3.3條
主龍骨吊點間距,應按設計推薦系列選擇,中間部分應起拱,金屬龍骨起拱高度應不小於房間短向跨度的1/200,主龍骨安裝後應及時校正其位置和標高。
第5.3.4條
吊桿距主龍骨端部距離不得超過300mm,否則應增設吊桿,以免主龍骨下墜。
當吊桿與設備相遇時,應調整吊點構造或增設吊桿,以保證吊頂質量。
第5.3.5條
吊桿應通直並有足夠的承載能力。當預埋的吊桿需接長時,必須搭接焊牢,焊縫均勻飽滿。
第5.3.6條
次龍骨(中或小龍骨,下同)應緊貼主龍骨安裝。當用白攻螺釘安裝板材時,板材的接縫處,必須安裝在寬度不小於40mm的次龍骨上。
第5.3.7條
根據板材布置的需要,應事先準備尺寸合格的橫撐龍骨,用連接件將其兩端連接在通長次龍骨上。明龍骨系列的橫撐龍骨與通長次龍骨的間隙不得大於lmm。
第5.3.8條
邊龍骨應按設計要求彈線,固定在四周墻上。
第5.3.9條
全面校正主、次龍骨的位置及水平度。連接件應錯位安裝。明龍骨應目測無明顯彎曲。通長次龍骨連接處的對接錯位偏差不得超過2mm。
校正後應將龍骨的所有吊掛件、連接件擰夾緊。
第5.3.10條
檢查安裝好吊頂骨架,應牢固可靠。
第5.3.11條
吊頂本龍骨的安裝,應按現行《木結構工程施工及驗收規範》的有關規定執行。
註:按國家標準GB11981—89《建築用輕鋼龍骨》規定,主龍骨稱為承載龍骨,次龍骨稱為覆面龍骨。
第四節 石 膏 板 安 裝
第5.4.1條
石膏板的安裝(包括各種石膏平板、穿孔石膏板以及半穿孔吸聲石膏板等),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釘固法安裝,螺釘與板邊距離應不小於
15mm,螺釘間距以150~170mm為宜,均勻布置,並與板面垂直。釘頭嵌入石膏板深度以0.5~lmm為宜,釘帽應塗刷防銹塗料,並用石膏膩子抹平;
二、粘結法安裝,膠粘劑應塗抹均勻,不得漏塗,粘實粘牢。
第5.4.2條
深浮雕嵌裝式裝飾石膏板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板材與龍骨應系列配套;
二、板材安裝應確保企口的相互咬接及圖案花紋的吻合;
三、板與龍骨嵌裝時,應防止相互擠壓過緊或脫掛。
第5.4.3條
紙面石膏板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板材應在自由狀態下進行固定,防止出現彎棱、凸鼓現象;
二、紙面石膏板的長邊(即包封邊)應沿縱向次龍骨鋪設;
三、自攻螺釘與紙面石膏板邊距離:面紙包封的板邊以10~15mm為宜,切割的板邊以15~20mm為宜;
四、固定石膏板的次龍骨間距壹般不應大於600mm,在南方潮濕地區,間距應適當減小,以300mm為宜;
五、釘距以150~170mm為宜,螺釘應與板面垂直。彎曲、變形的螺釘應剔除,並在相隔50mm的部位另安螺釘;
六、安裝雙層石膏板時,面層板與基層板的接縫應錯開,不得在同壹根龍骨上接縫;
七、石膏板的接縫,應按設計要求進行板縫處理;
八、紙面石膏板與龍骨固定,應從壹塊板的中間向板的四邊固定,不得多點同時作業;
九、螺釘頭宜略埋入板面,並不使紙面破損。釘眼應作除銹處理並用石膏膩子抹平;
十、拌制石膏膩子,必須用清潔水和清潔容器。
第五節 其 它 罩 面 板 安 裝
第5.5.1條
礦棉裝飾吸聲板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房間內濕度大時不宜安裝;
二、安裝時,吸聲板上不得放置其它材料,防止板材受壓變形;
三、安裝時,應使吸聲板背面的箭頭方向和白線方向壹致,以保證花樣、圖案的整體性;
四、采用復合粘貼法安裝,膠粘劑未完全固化前,板材不得有強裂震動,並應保持房間內的通風;
五、采用擱置法安裝,應留有板材安裝縫,每邊縫隙不宜大於1mm。
第5.5.2條
膠合板、纖維板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膠合板可用釘子固定,釘距為80~150mm,釘長為25~35mm,釘帽應打扁,並進入板面O.5~1mm,打眼用油性膩子抹平;
二、纖維板可用釘子固定,釘距為80~12Omm,釘長為20~3Omm,釘帽進入板面O.5mm,釘眼用油性膩子抹平。
硬質纖維板應用水浸透,自然陰幹後安裝;
三、膠合板、纖維板用木條固定時,釘跟不應大幹200mm,釘帽應打扁,並進入木壓條0.5~1.0mm,釘眼用油性膩子抹平;
四、膠合板面如塗刷清漆時,相鄰板面的木紋和顏色應近似;
五、帶絨面的穿孔裝飾板用螺釘固定時,釘距不宜大於120mm,釘帽應與板面齊平,排列整齊,並用與板面相同顏色的塗料塗飾。
第5.5.3條
裝飾板的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鈣塑裝飾板用膠粘劑粘貼時,塗膠應均勻;粘貼後,應采取臨時固定措施,並及時擦去擠出的膠液;
用釘固定時,釘距不宜大於150mm,釘帽應與板面齊平,排列整齊,並用與板面顏色相同的塗料塗飾;
二、鈣塑裝飾板的交角處,用塑料裝飾小花固定時,應使用木螺釘,並在小花之間滑板邊按等距離加訂固定;
用壓條固定時,壓條應平直,接口嚴密,不得翹曲。
第5.5.4條
塑料板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粘貼板材的水泥砂漿基層,必須堅硬平整、潔凈,含水率不得大於8%。基層表面如有麻面,宜采用乳膠膩子修平整,再用乳膠水溶液塗刷壹遍,以增加粘結力;
二、塑料板粘貼前,基層表面應按分塊尺寸彈線預排。粘貼時,每次塗刷膠粘劑的面積不宜過大,厚度應均勻,粘貼後,應采取臨時固定措施,並及時擦去擠出的膠液;
三、安裝塑料貼面復合板時,應先鉆孔,後用木螺釘和墊圈或金屬壓條固定;
用木螺釘時,釘距壹般為400~500mm,釘帽應排列整齊;
用金屬壓條時,先用釘將塑料貼面復合板臨時固定,然後加蓋金屬壓條,壓條應平直、接口嚴密。
第5.5.5條
纖維水泥加壓板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龍骨間距、螺釘與板邊距離及螺釘間距等應滿足設計要求和有關產品的要求;
二,纖維水泥加壓板與龍骨固定時,所用手電鉆鉆頭直徑應比選用螺釘直徑小0.5-1mm,固定後,釘帽作防銹處理,並用油性膩子嵌平;
三、用密封膏、石膏膩子或摻聚乙烯醇縮甲醛(1O7)膠的水泥砂漿嵌塗板縫並刮平,硬化後用砂紙磨光;板縫寬度應小於5mm;
四、板材的開孔和切割,應按產品的有關要求進行。
第5.5.6條
金屬裝飾板的安裝(包括各種金屬條板、金屬方板和金屬格柵)應符合下列規定:
壹、條板式吊頂龍骨壹般可直接吊掛,也可增加主龍骨,主龍骨間距不大於1.2m,條板式吊頂龍骨形式應與條板配套;
方板吊頂次龍骨分明裝T型和暗裝卡口兩種,根據金屬方板式樣選定次龍骨,次龍骨與主龍骨間用固定件連接;
金屬格柵的龍骨可明裝也可暗裝,龍骨間距由格柵做法確定;
二、金屬板吊頂與四周墻面所留空隙,用露明的金屬壓縫條或補邊吊頂找齊,金屬壓縫條材質應與金屬面板相同。
第六節 工 程 驗 收
第5.6.1條 檢查數量
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間抽查10%,過道按10延長米,禮堂、廠房等大間按兩軸線為1間,但不少於3間。
第5.6.2條
檢查吊頂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種、規格、顏色以及基層構造、固定方法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
第5.6.3條
罩面板與龍骨應連接緊密,表面應平整,不得有汙染、拆裂、缺棱掉角、錘傷等缺陷,接縫應均勻壹致,粘貼的罩面板不得有脫層,膠合板不得有刨透之處。
第5.6.4條
擱置的罩面板不得有漏、透、翹角現象。
第5.6.5條 吊頂罩面板工程質量的允許偏差,應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