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租住的房屋已達到本人職級標準,或已在駐地購買房改房的軍隊在職人員;
②退役軍官、文職幹部、士官,以及軍隊單位退休、轉業人員;
3.因病死亡且住房達到其生活等級標準的軍人遺屬。在職軍人及其配偶在駐地已購買房改房,離退休幹部已安置住房或已領取住房補貼,軍隊轉業人員及其配偶在部隊已購買房改房或壹方在當地已租房或購房,軍隊轉業人員已領取住房補貼。原軍人公寓住房應騰空。
按規定應騰空的軍人公寓,必須及時騰空。涉及房屋調整的,騰退期限壹般不超過3個月,因房屋維修或裝修等特殊情況,最長不超過6個月。逾期不歸還的,除按照有關規定收取租金外,還應當采取必要措施或者法律手段收回房屋。
法律依據:《軍隊房地產開發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壹條,已開發的土地可以有償有限期轉讓和出租;開發的房屋和設施可以出售、出租或以自辦、合資、合作等方式興辦經濟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