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協會名稱深圳市裝飾行業協會
英文名:深圳裝飾行業協會
簡稱:SDI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
深圳市裝飾行業協會是在深圳市民政局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是由深圳裝飾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建築商(項目經理)、設計師等相關從業人員按照平等互助的原則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它是國家建築裝飾行業宏觀管理體系的組成部分。是本行業的統籌、協調、咨詢、服務機構。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行業各企事業單位和從業人員,實現行業自我管理,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提高裝飾行業隊伍素質和管理水平,促進裝飾行業向高水平協調發展,當好政府的顧問和助手,是行業橫向聯系的紐帶。
第四條本協會接受深圳市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上步南路金豐大廈14樓B座。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壹)接受政府委托,配合政府部門,做好行業管理工作;
(二)制定行業發展規劃,開展行業研究和統計,根據行業發展提出政策法規;
(三)制定規章制度和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規範市場行為,維護行業利益;
(4)組織與協調協會成員的橫向聯系和技術合作,舉辦展覽,組織學術研討和藝術沙龍活動;
(五)組織開展對裝飾設計、施工和企業管理的觀摩評比活動;
(六)為會員組織各類培訓,提高企業整體素質;
(七)加強對協會下屬專業委員會和實體的管理;
(八)辦好行業刊物,積極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推廣先進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優質樣板工程、優秀設計方案和獲獎項目;
(九)積極探索與國內外裝飾行業的聯系,開展國內外同行業的民間交流與合作,舉辦本行業的公益事業,促進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和外向型發展與國際接軌;
(十)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委托,參與工程糾紛的調解和工程質量的分析處理。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壹)深圳市從事建築裝飾行業設計、施工、材料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均可成為本協會團體會員。
(二)取得註冊建造師(項目經理)資格且註冊單位為深圳市屬企業或執業人員;在本行業從事建築裝飾設計或相關工作,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較高的職業素養,在行業內具有壹定的影響力,未被剝奪政治權利,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成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協會業務領域具有壹定影響力;
(四)所有施工企業必須證照齊全(施工資質證書、營業執照);
(五)裝飾材料生產經營單位,必須有營業執照、產品合格證。
第九條入會程序為:
(壹)提交會員申請;
(二)經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批準;
(3)會員證須由協會秘書處發出。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a)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如未指明,壹人壹票);
(二)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舉辦的各種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獲取本協會的各種資料或出版物;
(六)反映情況,提出有損會員自身合法權益的投訴;
(七)維護規章制度,開展公平競爭,抵制不正之風。
(八)自願入會和退出自由。
第十壹條會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規章、本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三)自覺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四)積極支持和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協會委托和交辦的工作,報送統計資料;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六)協會會費:普通會費3000元/年,理事會費5000元/年,常務理事會費8000元/年,副會長會費12000元/年。
(七)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協會所需的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兩年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會員退會後,協會可在協會相關會議、刊物、網站上公告。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章程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後,予以除名,並提交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會員從名單中除名後,協會可以在協會的相關會議、出版物和網站上公布。
第四章機構和負責人設立和撤銷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董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討論和決定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審議通過行業管理辦法;
(六)決定終止。
(七)其他需要理事會研究討論的重大問題。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理事會認為必要或五分之壹以上會員要求,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可舉行,其決議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代表二分之壹以上表決後方能生效。
對下列事項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員大會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壹)審議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和行業協會年度財務報告;
(二)修改行業協會章程;
(三)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和監事;
(四)行業協會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產生的形式是:
(1)董事會成員是當然成員;
(二)會員代表主要由會員書面委托產生,也可以通過選舉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每3年舉行壹次。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換屆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是,最長延期不得超過1年。
第十七條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領導協會在閉會期間開展日常工作,並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壹次。董事會成員人數不得超過全體成員的40%。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因工作變動或個人原因不能代表理事單位履行職責時,理事單位應及時提出變更理事人選的公函,提交秘書處審議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董事、執行董事、副總裁無特殊原因連續三次缺席董事會、執行董事會、副總裁會議的,視為自動放棄董事、執行董事、副總裁職務。將在本協會會刊上公布。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的任免提名;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接納會員,提出開除會員的建議;
(六)決定設立辦事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
(七)領導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接受領導機關和業務指導部門委托的重大任務;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每名董事和執行董事享有壹票表決權。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表決方可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以通過通訊方式舉行。
第二十壹條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壹、三、五、六、八、九、十、十壹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執行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壹),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和執行理事組成。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執行董事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每6個月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通過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最高工作年齡不超過68周歲,會長、秘書長應當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五)沒有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在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沒有現任公職的;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如會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由會長授權或常務理事會會議推薦的副會長主持會議。
協會有1個會長,其他副會長人數不超過理事的20%。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監事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備案。
會長和副會長的罷免,由三分之壹以上理事提議,並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執行理事、理事的任期為3年;本會法定代表人任期屆滿,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準,可以連選連任第二屆(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連選連任第三屆)。其他職務原則上連任不得超過三屆(但特殊情況下可以連任,但不得超過四屆),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因特殊情況需要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須由會長或四分之壹理事提議,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備案。協會可以聘請若幹名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選舉時年齡不超過68周歲,不兼任其他協會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協會設秘書處,秘書處為行業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秘書長的任免必須由會長或四分之壹理事提議,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辦公室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和各辦公室、分支機構、代表處、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報行長批準;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六)受行長委托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七)秘書長的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歲。
第三十條本會有1名監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負責監督行業協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
協會法定代表人、秘書長、財務負責人發生變更時,由監事主持財務審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協會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行長、副行長、執行董事、董事、秘書長和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壹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開展活動或者提供服務取得的收入;
(5)興趣;
(六)培訓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本會的合法收入應當用於本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的活動,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潤分配。
第三十四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三十五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人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
第三十七條協會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登記主管機關和協會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三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事業單位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壹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應當在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協會登記機關核準備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決議予以終止。
第四十三條終止本會的決議必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單位審批。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在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協會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於2009年3月13日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核準備案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