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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住宅小區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住宅小區的管理,保障房屋和公用設施的合理使用,維護住宅小區的公***秩序,提高居住環境質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小區,是指城市規劃區內,以住宅為主體,具備相應的配套設施,建築面積在二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生活區(含區域內的非住宅房屋)。第三條 住宅小區的管理以居民自治與專業服務相結合為原則,實行社會化、專業化管理。第四條 產權人和使用人有參與住宅小區管理的權利和遵守住宅小區公***秩序的義務。第五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市住宅小區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住宅小區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業務指導,統壹制定有關住宅小區管理的具體政策及管理標準,並對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管理和服務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各區房產管理部門是本區住宅小區管理工作的業務管理部門,對住宅小區管理工作進行協調、指導和檢查。

市規劃、城建、交通、衛生、公安、城管、郵電、供水、供電、煤氣等部門和單位按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住宅小區的管理、監督與指導。

各區人民政府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對住宅小區進行綜合治理,並對住宅小區管理工作實施監督檢查。第六條 住宅小區成立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利益,負責住宅小區的日常管理工作。

管委會可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具體實施小區管理工作。第二章 住宅小區管理機構與職責第七條 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負責組建。管委會由產權人和使用人選舉的代表、居民委員會成員及有關管理部門、服務單位派出的代表組成。第八條 管委會的職責:

(壹)制定管委會章程,維護產權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二)接受住宅小區內產權人和使用人的監督,並接受住宅小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及各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和指導;

(三)通過訂立合同方式,決定選聘或續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審議物業管理企業制定的住宅小區年度管理計劃和住宅小區管理、維修、服務的重大措施;

(五)根據產權人和使用人的意見和要求,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日常工作和小區管理經費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六)根據住宅小區實際情況,制定並組織房屋產權人和使用人簽署居民公約。第九條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具備相應資質條件,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資格,經營物業管理業務的經濟實體。物業管理企業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第十條 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實行公平競爭,優勝劣汰,放開發展的原則。第十壹條 市房產管理部門統壹對全市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資質審查。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到工商、稅務等部門辦理證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履行下列職責:

(壹)依據物業管理合同,具體實施對小區的管理;

(二)接受管委會和產權人及使用人的監督,接受房產管理部門、住宅小區所在地街道辦事處及其它有關部門的監督、指導;

(三)年度管理計劃和重大的管理、維修、服務措施應提交管委會審議,並經管委會認可後實施;

(四)可以委托專營公司進行專項管理;

(五)可以實行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住宅小區管理經費。第十三條 開展住宅小區管理業務的物業管理企業,必須與小區管委會簽訂承包管理合同。承包管理合同應報市、區房產管理部門備案。第十四條 物業管理企業開展住宅小區管理業務,在小區內負責下列事項:

(壹)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維修、養護;

(二)路燈、景點、園林綠化、窨井、化糞池、道路、停車場、信報箱等公用公***設施的維修、養護;

(三)環境衛生保潔,窨井、化糞池的清掏清運;

(四)維護文化娛樂活動場所秩序;

(五)便民服務網點及車庫的管理;

(六)維護治安及交通秩序;

(七)住宅小區各類檔案的管理;

(八)承包管理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十五條 物業管理企業可開展多種有償便民服務。第十六條 住宅小區內房屋及配套設施的維修養護,物業管理企業與各專業管理部門按下列分工劃分職責:

(壹)供電設施:進戶線以內的,由物業管理企業或房屋產權單位負責;以外的,由電業部門負責。

(二)煤氣管道:煤氣部門負責供氣安全工作。煤氣管網幹線引向庭院的支線、室內管線及附屬設施(煤氣表除外)由煤氣部門負責,產權單位承擔費用。

(三)自來水管線:用戶進戶管道總水門以內用水設施(不含水表)由產權單位負責;以外的,由自來水公司負責。

(四)下水管道:小區紅線內化糞池及管線(不含市政管線),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以外的,由市政部門負責。

(五)電信管線:樓內電話預埋管線由產權單位負責,其它管線由電信部門負責。

(六)供暖管線:由供暖部門負責。

(七)環衛設施及垃圾清運由環衛部門負責。

小區管委會可直接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組織協調專業單位及時進行維修養護。專業單位也可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有償代行維修養護(煤氣設施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