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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建設期限是否以租賃合同期限為準?

臨時建設期限是否以租賃合同期限為準?

臨時建設期限不壹定以租賃合同期限為準。臨時建築期限是指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壹般由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規定,而租賃合同期限則根據雙方約定確定。

實踐中,臨時房屋的租賃期限壹般較短,壹般在壹年以內,租賃期限可根據實際情況協商確定。但是,臨時房屋使用期限超過租賃合同期限的,租賃合同期限應當延長至臨時房屋使用期限結束。

綜上所述,臨時建設期限與租賃合同期限並不完全壹致,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當事人有明確約定的,從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參照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規定確定臨時建設期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和保密義務。”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也規定:“臨時建築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