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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對裝飾裝修物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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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對裝飾裝修物應如何處理?

發布時間 : 2013-11-17 瀏覽量 : 182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對裝飾裝修物應如何處理?

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中裝飾裝修的處理,壹直是司法審判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裝飾裝修的處理涉及到債權和物權兩大領域,涉及到添附制度、不當得利等民法理論,該類案件的處理在理論界及審判實務界均引起高度關註。最高人民法院在吸收各級人民法院和學術界意見基礎上作出的司法解釋,確立了處理此類糾紛的規則:承租人擅自進行裝飾裝修,構成侵權,承擔侵權責任;承租人經同意裝飾裝修,區分情況適用不同的處理原則,壹是,對附合和未形成附合的裝修裝修物分別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承租人作為所有權人享有處分權;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區分合同無效、合同有效解除、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情形,適用不同的處理規則。二是,出租人是否對承租人的裝飾裝修進行補償,如何補償,要區分不同情況。合同無效時,出租人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基於不當得利對承租人進行補償;不同意利用的,裝飾裝修的現值損失作為無效合同的損失,由雙方按照過錯承擔;合同解除,由導致合同解除的違約方承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在雙方均無過錯情形下,由雙方依照公平原則分擔裝飾裝修殘值損失;需要註意的是,合同解除時,如果出租人同意利用承租人裝飾裝修的,仍需基於不當得利對承租人予以補償;合同履行期間屆滿,出租人取得附合裝飾裝修物無需補償。

壹直以來,各地人民法院對附合裝飾裝修損失的認定,方法多樣,標準不同,統壹這壹問題的法律適用,對司法審判意義重大,為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釋,根據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不同法律效果,對裝飾裝修損失采用了“現值損失”和“殘值損失”兩種不同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