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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修占用公共區域的後果及責任

法律分析:1。居住區內的違法建設,由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2.對物業所有人、使用人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裝修企業處以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3、逾期不拆除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4、物業管理條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5、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收益將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共用部位;6、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其余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執行。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要求強制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和設施,由行政機關公告,責令當事人限期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