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業主私自在外墻打孔是違法的。業主違反服務合同或者法律法規的,物業服務企業有權提起訴訟,要求業主承擔恢復原狀、停止侵害、排除妨礙等相應的民事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71條。
業主對建築物內的房屋、營業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272條
業主有權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其建築物的專有部分。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273條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為由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營業用房時,其對共用部位的共有權和共管理權壹並轉讓。
第274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所有,但屬於城市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所有,城市公共綠地或者個人所有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和物業服務屬於業主。
第275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權屬,由當事人通過買賣、贈與或租賃等方式約定。
占用業主所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所有。
二、業主在小區中應該避免的行為有哪些?
1.未經原設計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變更建築主體和承重結構的;
2.將無防水要求的房間或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
3.將承重墻上的門窗原尺寸放大,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墻體;
4.損壞房屋原有節能設施,降低節能效果;
5.其他影響建築結構和使用安全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