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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去世後,繼母和子女如何分割財產?

父親去世後,繼母和子女將按如下方式分享財產: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如果有遺囑,應該按照遺囑執行;

2.沒有遺囑的,按照有關規定,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確定每個繼承人的份額。根據相關規定,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壹般應相等。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雙方有權使用的財產,可以是實物、資本或抽象財產,應按照國家規定,采用約定的計量標準進行評估。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收入;

3.知識產權收入;

4.通過繼承或贈與獲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丈夫或妻子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有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勞動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贈與財產、繼承財產等。由配偶雙方或其中壹方在婚姻關系期間獲得。夫妻共同財產還包括:

1,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無法查清,或者婚前個人財產,但結婚多年,由雙方長期使用、經營、管理的,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讓費,離婚時,如長期共同生活,可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當年從事多種經營、承包責任田,以及當年無收入的養殖、養殖專業戶投入的資金;

4.結婚登記後父母壹方或雙方贈與的金、銀、珠寶等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2條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不得虐待或歧視。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適用於繼父或者繼母與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