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和國建築法二條》: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在1997年11月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11年4月22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根據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建築法〉等八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