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止業主在室外(園區內)進行聚餐、打麻將等噪音量大的娛樂活動;
2、禁止小區內聚會、鍛煉身體時請樂隊伴奏,只能使用便攜式收音機或錄音機;如果其他住戶投訴,物業公司有權禁止使用這些音響設備;
3、室內播放視聽設備時請盡量降低音量,噪音分貝控制在45-55分貝以下;
4、小區所有區域禁止使用高音喇叭;
5、汽車在小區內行駛速度不能超過5公裏/小時,並停放在停車場內。車來訪者不得以鳴笛的方式通知樓內的住戶;
6、住戶要求重新裝修的,必須到物業公司重新登記申請,說明裝修的項目和可能產生噪音的時間段。(裝修時間參照本公司制定的裝修管理規定)同時,物業公司將會聯系裝修住戶的左鄰右舍、樓上樓下,告知工程情況,請他們予以諒解;
7、飼養寵物的業主嚴禁在園區內遛犬,防止犬吠擾民。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1、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2、違反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幹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壹條 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噪聲汙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